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井盖“惹祸”,责任谁担?

发布时间:2025-10-14  来源:中国法制新闻网  字体大小[ ]

一次看似普通的超车,

一个未盖紧的井盖,

导致车辆侧滑撞损。

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,

但张某却一纸诉状,

将井盖的管理方告上法院。

是驾驶者违规操作自负其责?

还是管理者失职承担赔偿?

  2024年10月,张某驾车沿大道行驶至大桥路段,超车时碾压到未盖紧的井盖,使车辆发生侧滑撞上路坎,导致车辆损坏。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,张某承担全部责任。不久后,张某认为井盖管理方某公司未妥善固定井盖、未设置警示标志,存在管理维护缺陷,应承担赔偿责任,遂将其诉至人民法院。

  被告某公司辩称,事故并非井盖直接引发,而是张某违规超车所致。事发路段为窄桥弯道,属禁止超车路段,张某的行为违反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相关规定,且交警部门已认定其全责,故公司不应担责。
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“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,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”规定,本案涉事井盖位于道路中间,属于市政公共设施。被告某公司作为该井盖的管理维护者,负有定期检查、维修义务。因井盖未盖紧没有得到及时处理,导致路面存在一定安全隐患,属于管理瑕疵。被告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管理义务,应当承担相应责任。

  同时,张某在限速50公里/小时路段超速至约80公里/小时,且违规右侧超车,违反交通法规,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。

 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,“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”规定,法院认定双方各承担50%的责任,并依法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张某经济损失4730元。

  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,被告作为案涉道路的管理主体,对井盖负有维护管理义务,如遇窨井盖未盖紧、缺失等情况应设置警示标识,并及时将井盖复原盖紧,消除安全隐患。公众在驾车途中亦应遵守交规,注意路况,避免事故发生。

  (作者:杨志惠 作者单位:临江林区基层法院)

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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